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古文碧 洪巧芸 被 告 大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龍 被 告 王慶華 夏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大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慶華、夏振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雲鵬,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鄭永春,已經新任法定代理人鄭永春具狀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大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愛科技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5年5月24日邀同被告王慶華、夏振彬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000萬元 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 (二)被告大愛科技公司於105年9月1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750萬 元及250萬元2筆,合計1,000萬元,並約定償還方式及利 率計價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率自借款日起按本行之基準利率加碼0.299%(合計3%)計息,嗣後本行基準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 整,加碼幅度不變。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三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05年12月14 日借款到期,被告未依約還款繳息,計尚欠原告本金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為證據,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被告大愛科技公司及王慶華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郭祐均 附表: ┌─┬──────┬───────┬────────────┬──────────────┐ │編│ 債 權 本 金│ 借 款 期 間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號│(新 臺 幣)│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 │ │ │ │ │ │ │ ├─┼──────┼───────┼──────┼─────┼──────┼───────┤ │1 │7,500,000元 │自105年9月14日│自105年11月 │ 2.977% │自105年12月 │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105年12月1│14日起至清償│ │14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前開約│ │ │ │4日止 │日止 │ │日止 │定利率10% 計付│ ├─┼──────┼───────┼──────┼─────┼──────┤,逾期超過6 個│ │ │2,500,000元 │自105年9月14日│自105年11月 │ 2.977% │自105年12月1│月者,按前開約│ │2 │ │起至105年12月1│14日起至清償│ │4日起至清償 │定利率20% 計付│ │ │ │4日止 │日止 │ │日止 │。 │ ├─┴──────┴───────┴──────┴─────┴──────┴───────┤ │本金合計:10,0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