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古文碧
訴訟代理人
洪巧芸
被告
大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龍
被告
王慶華

      夏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大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慶華、夏振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雲鵬,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鄭永春,已經新任法定代理人鄭永春具狀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大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愛科技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5年5月24日邀同被告王慶華、夏振彬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

(二)被告大愛科技公司於105年9月1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750萬元及250萬元2筆,合計1,000萬元,並約定償還方式及利率計價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率自借款日起按本行之基準利率加碼0.299%(合計3%)計息,嗣後本行基準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三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05年12月14日借款到期,被告未依約還款繳息,計尚欠原告本金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為證據,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被告大愛科技公司及王慶華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債 權 本 金│ 借 款 期 間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號│(新 臺 幣)│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  │            │              │            │          │            │              │
├─┼──────┼───────┼──────┼─────┼──────┼───────┤
│1 │7,500,000元 │自105年9月14日│自105年11月 │  2.977%  │自105年12月 │逾期在6 個月以│
│  │            │起至105年12月1│14日起至清償│          │14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前開約│
│  │            │4日止         │日止        │          │日止        │定利率10% 計付│
├─┼──────┼───────┼──────┼─────┼──────┤,逾期超過6 個│
│  │2,500,000元 │自105年9月14日│自105年11月 │  2.977%  │自105年12月1│月者,按前開約│
│2 │            │起至105年12月1│14日起至清償│          │4日起至清償 │定利率20% 計付│
│  │            │4日止         │日止        │          │日止        │。            │
├─┴──────┴───────┴──────┴─────┴──────┴───────┤
│本金合計:10,000,0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