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 聲請人
-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徐郭鴛鴦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原告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哲律師
- 被告
- 施和美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政
- 複代理人
- 王貴蘭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蓁
- 訴訟代理人
- 游素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修竹
- 被告
- 游榮吉
- 被告
- 游秋文
- 被告
- 游興旺
- 被告
- 游凱麟
- 被告
- 朱游春惠
- 被告
- 游素娥
- 被告
- 趙宜娥
- 被告
- 蕭修平
- 被告
- 蕭珺仍
- 被告
- 顏守銓(即黃庭育之承當訴訟人)
- 被告
- 陳科名(即黃庭育之承當訴訟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逸婷律師
- 被告
- 陳明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應由聲請人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陳明哲、陳科名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哲所有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235 、337 、337-1 、338 、339 、341 、342 、350 、351 、351-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份,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被告陳科名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份,亦於108 年9 月12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查本件訴訟(即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2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由原告於106 年7 月21日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共有之系爭土地為分割,嗣被告陳明哲、陳科名分別於108 年8 月12日、108 年9 月12日將前開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此有前開土地108 年9 月16日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聲請人,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108 年9 月18日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三第27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