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聲 請 人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徐郭鴛鴦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施和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被 告 游榮吉 被 告 游秋文 被 告 游興旺 被 告 游凱麟 被 告 朱游春惠 被 告 游素娥 被 告 趙宜娥 被 告 蕭修平 被 告 蕭珺仍 被 告 顏守銓(即黃庭育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陳科名(即黃庭育之承當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陳明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應由聲請人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陳明哲、陳科名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哲所有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235 、337 、337-1 、338 、339 、341 、342 、350 、 351 、351-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份,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被告陳科名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00 ○000 ○ 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份,亦於108 年9 月12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查本件訴訟(即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2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由原告於106 年7 月21日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共有之系爭土地為分割,嗣被告陳明哲、陳科名分別於108 年8 月12日、108 年9 月12日將前開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此有前開土地108 年9 月16日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聲請人,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108 年9 月18日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三第27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