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 原告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哲律師
- 被告
-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被告
- 施和美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政
- 複代理人
- 王貴蘭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蓁
- 訴訟代理人
- 游素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三五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五一之一」;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七行「臺市政府財政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