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 告 施和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三五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五一之一」;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七行「臺市政府財政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