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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告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告
施和美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游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三五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五一之一」;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十七行「臺市政府財政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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