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松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天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825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