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訴人
即被告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天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825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