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天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825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