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2號
- 原告
- 洪金城
- 被告
-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杜加科
- 被告
- 吳仁銘
徐文貴
陳宣嘉
邱福珍
劉麗蕙
陳健榮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203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6 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9 、133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137 、139 、141 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