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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2號

原告
洪金城
被告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加科
被告
吳仁銘

      徐文貴

      陳宣嘉

      邱福珍

      劉麗蕙

      陳健榮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203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6 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9 、133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137 、139 、141 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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