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祥亨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羅盛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宸嘉、黃國津、黃國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宸嘉、黃國津、黃國政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