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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原告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被告
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9號裁定駁回,其不服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確定,原告已於106年10月3日收受最高法院確定裁定,其仍未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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