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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上訴人
呂天元

      丁美華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效仲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1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0,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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