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 上訴人
- 呂天元
丁美華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效仲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1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0,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