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正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瑜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玉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小其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小青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9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