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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正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瑜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玉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小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小青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9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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