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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原告
洪金城
被告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杜加科
被告
吳仁銘

      徐文貴

      陳宣嘉

      邱福珍

      劉麗蕙

      陳健榮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228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傲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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