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宥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