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8號 原 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協益(威京)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陳啟發 陳郁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宸曜(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安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國銳(林永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陳啟發部分,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又原被告林永棋 已於108年12月16日死亡,經原告向本院聲明由其繼承人承 受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