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8號
- 原告
-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協益(威京)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王自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峻律師
- 被告
- 陳啟發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陳郁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宸曜(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安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國銳(林永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陳啟發部分,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又原被告林永棋已於108年12月16日死亡,經原告向本院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