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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堃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添來
代理人
黃世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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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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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晨實業社│泰山區農會│105年3月31日│46,029元  │TA2696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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