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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昇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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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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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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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 │4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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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 │40,000元      │0000000 │    │
├──┼───┼───────┼───────┼────┼──┤
│3   │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 │40,000元      │0000000 │    │
├──┼───┼───────┼───────┼────┼──┤
│4   │黃威彬│103年10月31日 │32,381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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