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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請人
超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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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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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6年1月3日 │ 80,000元 │ HD8491217│    │
│      │行西三重分│行西三重分│            │          │          │    │
│      │行  朱婉麗│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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