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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康華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肇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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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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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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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華石材有│台北富邦商│105 年11月30日│ 417,269元│ HM0000393│    │
│      │限公司  徐│業銀行林口│              │          │          │    │
│      │肇謙      │簡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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