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安禹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漢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傅淑芳 ┌─────────────────────────────────────┐ │本行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上海商業儲│上海商業儲│104年12月31 │90,000元 │ERA0525711│ │ │ │蓄銀行二重│蓄銀行二重│日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