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豪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支票附表票面金額欄有關「10,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