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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明

  • 原告
    翰辰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43號聲 請 人 翰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及本院依職權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有關「法定代理人陳啟明住同上」之記載之後,應增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支票附表發票日欄有關「109年9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9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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