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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翰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及本院依職權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有關「法定代理人陳啟明住同上」之記載之後,應增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支票附表發票日欄有關「109年9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9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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