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翰辰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及本院依職權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有關「法定代理人陳啟明住同上」之記載之後,應增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支票附表發票日欄有關「109年9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9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