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請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15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5月1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林晟企業股│彰化商業銀│105年2月28日│3,212,786 │IN1416039 │    │
│      │份有限公司│行五股工業│            │元        │          │    │
│      │          │區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