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2號聲 請 人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8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72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協信工程行│合作金庫商│105年4月30日│ 39,660元 │ 6419996 │ │ │ │王麗姿 │業銀行雙和│ │ │ │ │ │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