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5號聲 請 人 新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珮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聿新生物科│華南商業銀│105年11月26日 │38,090元 │JD0679288 │ │ │ │技股份有限│行蘆洲分行│ │ │ │ │ │ │公司楊金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