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2號聲 請 人 運德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2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許旭隆 │板信商業銀│106年3月10日│12,000元 │0771632 │ │ │ │ │行土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