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1號聲 請 人 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陳可榆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楊璧華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喜霖行有限│台灣企銀錦│106年1月31日│114,394元 │AE1041110 │ │ │ │公司 黃曼 │和分行 │ │ │ │ │ │ │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