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瑋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可榆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喜霖行有限│台灣企銀錦│106年1月31日│114,394元 │AE1041110 │ │ │ │公司 黃曼 │和分行 │ │ │ │ │ │ │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