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8號聲 請 人 瘋美凱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蘭 代 理 人 簡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伊媺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德溢國際有│聯邦銀行蘆│106年4月5日 │118,126元 │UA7966200 │ │ │ │限公司 陳 │洲分行 │ │ │ │ │ │ │明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