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請人
勤龍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為年
訴訟代理人
涂境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6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元立科技有限│五股鄉農會│ 105年10月12日│ 21,534元 │ FA4253469│ ││ │公司 │ │ │ │ │ ││ │趙世偉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