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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請人
眾用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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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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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恆昌利塑膠│永豐銀行蘆│106年4月30日│45,360元  │1423544   │ 無 │
│      │有限公司  │洲分行    │            │          │          │    │
│      │李瑞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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