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2號聲 請 人 眾用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恆昌利塑膠│永豐銀行蘆│106年4月30日│45,360元 │1423544 │ 無 │ │ │有限公司 │洲分行 │ │ │ │ │ │ │李瑞彬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