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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 原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6號聲 請 人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顏偉林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慶名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6年4月5日 │39,900元 │ND7771450 │ │ │ │材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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