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易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家揚
- 訴訟代理人
- 楊芷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34 號│├───┬──────┬─────┬──────┬─────┬──────┬──┤│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春木林營造有│土地商業銀│106年1月26日│32,544元 │WYAA5583672 │ ││ │限公司林春木│行樹林分行│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