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方家勵、方家揚
- 原告易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易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5號聲 請 人 易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家勵 聲 請 人 易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家揚 共同代理人 楊芷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益盛營造股│合作金庫板│106年2月5日 │291,683元 │OW7358746 │ │ │ │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 ├───┼─────┼─────┼──────┼─────┼─────┼──┤ │002 │益盛營造股│合作金庫板│106年3月5日 │246,272元 │OW7358763 │ │ │ │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 ├───┼─────┼─────┼──────┼─────┼─────┼──┤ │003 │益盛營造股│合作金庫板│106年2月5日 │214,543元 │OW7358721 │ │ │ │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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