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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請人
亞克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林育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亞克迪生股│合作金庫銀│106年3月31日│1,575,000 │BS9588814 │    │
│      │份有限公司│行海山分行│            │元        │          │    │
│      │陳永祥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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