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聲 請 人 昱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熒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璨郁實業有│上海商業儲│106年6月30日│ 42,735元 │ERA0581757│ │ │ │限公司 蔡│蓄銀行二重│ │ │ │ │ │ │岳忠 │分行 │ │ │ │ │ ├───┼─────┼─────┼──────┼─────┼─────┼──┤ │002 │璨郁實業有│上海商業儲│106年6月30日│ 47,543元 │ERA0581758│ │ │ │限公司 蔡│蓄銀行二重│ │ │ │ │ │ │岳忠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