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崧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富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7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立泉工程顧│第一銀行板│106年5月30日│ 35,330元 │ HA2010176│ ││ │問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