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信均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信均工業原│彰化商業銀行│106年7月16日│ 128,625元│ LN5704566│ ││ │料有限公司│北三重埔分行│ │ │ │ │├──┼─────┼──────┼──────┼─────┼─────┼──┤│002 │信均工業原│彰化商業銀行│106年6月16日│ 173,250元│ LN5704565│ ││ │料有限公司│北三重埔分行│ │ │ │ │├──┼─────┼──────┼──────┼─────┼─────┼──┤│003 │信均工業原│彰化商業銀行│106年5月16日│ 252,000元│ LN5704570│ ││ │料有限公司│北三重埔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