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集珠金屬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再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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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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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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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集珠金屬廠│台灣銀行 │106年7月5日 │ 16,638元 │AK4834427 │ │
│ │有限公司 │新莊分行 │ │ │ │ │
│ │張再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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