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代 理 人 陳亞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俐婷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旺比有限公│玉山銀行板│105年9月16日│4,094元 │5597921 │ │ │ │司 │新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