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請人
佳鑫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萬里科技股│板信商業銀│106年4月5日 │325,843元 │ZM0417697 │    │
│      │份有限公司│行文化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