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聲 請 人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代 理 人 洪安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嘉蓉 ┌─────────────────────────────────────┐ │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益達先進科│玉山商業銀│106年4月5日 │314,213元 │DA0268271 │ │ │ │技有限公司│行北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 │ │甲蟲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6年5月5日 │366,904元 │JA5183508 │ │ │ 2 │限公司 │行連城分行│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