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陳黃英子
- 原告旭言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6號聲 請 人 旭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英子 訴訟代理人 陳淑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69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716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雄鐸科技股│上海商業儲│106 年9 月5 │109,620 元│ 5547831 │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三重│日 │ │ │ │ │ │闕繁素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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