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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6號

聲請人
旭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英子
訴訟代理人
陳淑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69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716 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雄鐸科技股│上海商業儲│106 年9 月5 │109,620 元│ 5547831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三重│日 │ │ │ ││ │闕繁素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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