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8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87號

異議人
徐元城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 年9月3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92071 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之3條及第240之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92071 號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該裁定於107 年9 月11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而於107 年9 月12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執行之司法事務官本應知強制執行權不得拒絕,竟以法官之身份向相對人私下收取不法所得利益,而駁回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況鈞院所為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92071 號裁定之事實認定顯與主文不符,主文部分已有侵占公文書、瀆職、偽造不實公文書及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13條之行為等語。

三、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再字第101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以新北院輝107 司執菊字92071 號函請聲請人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及執行費(見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92071 號卷第17頁),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執行名義及執行費用,依前揭規定,自難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合法。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9 月3 日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異議人另稱裁定主文有侵占公文書、瀆職、偽造公文書及有違反國家賠償第2 條及第13條之規定等云云,核非本件異議事件所得審酌,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