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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 當事人
    王明旺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1號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王明旺 代 理 人 洪士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9日 107 年度事聲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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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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