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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執字第4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請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華
代理人
呂書瑋
相對人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著有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甚詳。

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3 樓,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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