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楊磊明
- 相對人
-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予勞方楊磊明,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資方於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匯入勞方楊磊明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新臺幣(下同)121,171元予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121,171元予勞方楊磊明,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121,171元,資方於107年1月31日前匯入勞方楊磊明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121,171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