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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請人
林郁珮
相對人
都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新臺幣(下同)272 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成立,成立原因: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預告工資10日8,666 元、資遣費4,333元、106 年10月7 日工資866 元、及106 年10月1 日至106年10月12日工資9,532 元,上述共計23,397元,扣除勞方勞工保險106 年9 月自付額555 元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371元及扣除勞工保險106 年10月份自付額407 元及勞方同意資方先行扣除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272 元,綜上資方應給付勞方21,792元,並於會議現場以現金給付予勞方,不另立據,且經勞方點收無訛。(勞方確認簽收:林郁珮)。3.勞資雙方同意如全民健康保險局未扣勞方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資方應於收到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帳單10日內將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返還予勞方。資方應將上述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逕匯入勞指定帳戶(中國信託822 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林郁珮)。4.(略)。5.(略)。」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第3款為履行,相對人尚有106 年10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272 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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