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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請人
陳榆文
相對人
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17,000元。因相對人均係以3,500元匯入同為相對人員工,聲請人配偶之帳戶,故該3,500元應拆為1,700元為聲請人所有,其餘1,800元為聲請人配偶之資遣費,故計算後就尚未給付之23,2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有關調解方案第1 項之金額117,000元,資方於107年3月8日以現金先行給付87,000元予勞方陳榆文,餘額3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7年4月10日起按月匯給1,700元予勞方陳榆文直至付完為止。⒊(非本件聲請人)⒋(非本件聲請人)⒌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7年8月22日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3,2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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