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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請人
朱明柔
相對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8萬3440元,惟其未履行義務,爰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臺幣183,440元予勞方朱明柔,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臺幣183,440元,資方分四期給付。第一次,資方於107年6月5日下午三點半前給付新臺幣3,102元匯入勞方朱明柔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第二次,資方於107年6月15日下午三點半前給付新臺幣79,295元匯入勞方朱明柔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第三次,資方於107年7月15日下午三點半前給付新臺幣44,411元匯入勞方朱明柔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第四次,資方於107年8月5日下午三點半前給付新臺幣56,632元匯入勞方朱明柔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4.公司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爭議案件衍生一切權利作任何訴求或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其應給付之上開款項,未履行其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共計18萬344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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