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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1號

聲請人
陳宛伶
相對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4萬1,725元,並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5日、15日、7月15日、8月15日匯款3,742元、5萬0,761元、5萬8,148元、2萬9,074元至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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