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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宏裕
訴訟代理人
劉又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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