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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精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被上訴人
陳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1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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