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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顏林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林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家小吃店即蔡建禾及蕭唐芸(原名蕭毓嫻)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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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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